海淘必修课之万国邮政个人物品进境解读

发布时间 : 2015/4/6 0:00:00

个人物品进境万国邮政清关流程图:

 

事项名称
个人邮递物品通关
事项依据 按照海关相关文件
申请(办理)条件

个人邮递物品是指通过邮运渠道进出境的包裹、小包邮件等物品。

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,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。

(一)个人邮寄进境物品,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,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(含50元)以下的,海关予以免征。相关完税价格及税率参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2年 第15号公告》。

(二)个人寄自或寄往港、澳、台地区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;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。

(三)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,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,虽超出规定限值,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,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

(四)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,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

(五)注意事项:

  1、禁止邮寄以下物品进出境:人民币、外币和有价证券;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、资料和其他物品;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境物品。

2、邮寄国家限制物品进出境,须交验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。其中,邮寄野生动植物及产品出境,必须提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的《允许出口证明书》;个人邮寄古旧文物出境,必须提交文物主管部门核发的《文物出境许可证明》和加盖在文物上的火漆印。

3、邮寄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请参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》。

提交材料

(一)收件人(或代领人)身份证件(交验正本证件,提交复印件一份)。

(二)办理海关手续通知单。

(三)如是委托代领,请提供委托书。

办理程序

(一)进境。

  进境邮包运抵海关指定监管场所后,海关进行监管,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:

  1、对在限值范围内,不含国家禁止进境物品、或含有国家限制进境物品但未超出免税额、或含有国家限制进境物品但能提供有效证件的邮包,予以放行,交邮局投递;

  2、对依法需要交纳税款的邮包,海关通过开具《面洽通知单》的方式,通知收件人直接前往指定地点缴纳税款或开具《旅客行李、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款缴纳证》,由邮局向收件人代为征收;

  3、对含有国家限制进境物品但未提供有效证件的邮包,海关暂留并发出通知书,待收件人提供有效证件后予以放行;

  4、对邮包内含有的禁止进境物品,海关没收并开具《海关扣留凭单》,随邮包或单独邮寄给收件人;

  5、对邮包价值超出限制、或无法办理报关手续、或含有限制进境物品但无法提供有效证件,或收件人要求将应税物品退运境外的,在海关监管下办理上述物品的退运手续;

  6、对超过邮局保管期限、但收件人未纳税、领取的邮包,海关在邮包上加盖"准予退运"印章,由邮局退运境外。

  7、其它邮件在处理中需要面洽当事人的,发出通知书。邮包收件人应根据海关要求,主动去电海关联系或持凭通知书到海关指定地点面洽。对需要纳税的邮包,收件人可在领取邮包时向邮局缴纳;对需提供有效证件的邮包,收件人应向海关面交有关证件后领取邮件。

(二)出境。

  寄件人在设有国际邮件收寄业务的邮政局办理邮寄手续,并在报税单或详情单上如实填报内装物品的品种、数量、价值等。邮包汇总并运抵海关指定监管场所后,海关进行监管,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:

  1、对不含国家禁止、限制出境物品且未超过限值,或超过限值但能提供有效出口证件的邮包,予以放行,交邮局投递;

  2、对邮包内含有的禁止出境物品,海关没收并开具《海关扣留凭单》,邮寄给寄件人;

  3、对超过限值、或含有国家限制出境物品,但不能提交有效出口证件的邮包,海关在邮包上加盖“不准出口”印章,由邮局退回寄件人。

  4、个别邮件在处理中海关要求接洽当事人的,发出通知书。邮包寄件人应根据海关要求,主动去电海关联系或持凭通知书到海关指定地点面洽。

办理事项流程图 点击查看流程图
办理时限

正常情况下自当事人至海关办理手续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放行手续。

收费标准 不收费
办理部门

各个海关驻邮局办事处

各个海关驻邮局办事处

办公地址

 

南京海关驻邮局办事处:南京市龙蟠路121号

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:苏州市人民北路、平泷路交叉路口(万达广场北侧)邮政枢纽大楼营业大厅二楼

办公时间

南京海关驻邮局办事处:周一至周五(上午9:15-11:30,下午1:30-16:30),法定节假日休息

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:周一至周五(上午9:15-11:30,下午1:30-16:30),法定节假日休息

办公电话

南京海关驻邮局办事处:025-85438350。

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:0512-66082699。

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,以海关现行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为准。